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087号  发表时间:2008/4/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精神,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国税部门不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售供水发票,省地税局和省水利厅已联合发文要求各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省地税局监制的《供水服务发票》,原《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启用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通知》(川国税发﹝2002﹞101号)停止执行。各地要对目前库存的《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和《四川省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发票》进行清理,并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程序,作核销报废处理。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