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8)026号  发表时间:2008/4/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汇发〔2008〕22号)、省局翻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收发、传递、征收、档案保管等工作制度。对备案事项,各单位应加强跟踪管理,对征税事项要在规定的7日内办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申报和缴纳。
二、对不予征税的合同(首次)报市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对口国税部门的联系、协作,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