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发表时间:2008/5/20  有效性:有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