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两个文件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070号  发表时间:2008/4/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你们,为保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备案的范围问题
上述文件提及的服务贸易范围未全面涵盖《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所指的范围,各地要注意按不同文件所指的范围分别进行税务备案或开具原有的售付汇凭证等项工作。
二、关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问题
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 号)文件明确的“当地税务机关”(即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但对于备案后确认为免税或不予征税的项目,各县区局应将备案表及合同复印件上报市、州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复审确认;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仅需在第一次备案后上报市、州国家税务机关复审确认。
三、关于印章的刻制及备案问题
印章的式样为条形章,规格:63MM×20MM 字体:仿宋 字号:不限
例如:四川省××县(区)国家税务局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
市、州国税机关按总局要求的规格、字体统一刻制各县区局主管国税机关的印章后并分发各地,同时将汇集的印模交由当地外管局备案,并将印模及负责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四、关于备案表及备案须知的印制问题
各地根据用量自行印制或复印备案表及备案须知(以国税函〔2008〕258号的最新表样为准),表格的式样和内容不能作修改。
五、其它事项
1.各县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受理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备案时收取的四份备案表,仅一份为原件,其余三份只能是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在一份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2. 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试行过程中,各地仍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管局联合下发的《四川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管理办法》(川国税发〔2006〕116号)文件精神,按季报送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情况季度汇总表,同时还要按月报送有关税务备案的情况。具体报送的内容、口径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3.对于2008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按支付的时间确定其是否适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法,即只要支付时间在4月1日以后,属税务备案的范围,均需办理备案手续。
此次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引起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与地税、外汇管理部门及支付银行的衔接,沟通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准时启动和顺利实施。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省局将在年内适时进行检查,通报情况,以推动我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