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046号  发表时间:2012/9/27  有效性:有效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