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10)076号  发表时间:2010/2/20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012号)规定,本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