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003号  发表时间:2013/1/8  有效性:有效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