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002号  发表时间:2012/8/22  有效性: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即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纳税人无需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六、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