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001号  发表时间:2013/4/16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现就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2013年5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与旧版比较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三、从2013年5月1日起,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发放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3年5月1日前已发放给纳税人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仍是有效凭证,无需更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