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11)085号  发表时间:2011/11/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