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051号  发表时间:2008/5/14  有效性:失效
根据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税总发(2013)66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 
2.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
3.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4.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
6.协查处理单 
7.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
8.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
9.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
10.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 
11.协查延期申请 
12.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 
13.协查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