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066号  发表时间:2013/9/2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