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074号  发表时间:2013/12/13  有效性:有效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