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010号  发表时间:2014/2/13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010-63969874;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在此通知印发后10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2013年4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积极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摸清审批项目底数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经过国务院审改办三上三下、反复核实和征求意见,目前,基本摸清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以及国地税系统都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为87项(不包括完全只由地税系统实施的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的摸底口径,地税系统不是税务总局垂直管理部门,不纳入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摸底范围,由地方政府组织清理),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80项。《公告》以此底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通知》规定,《公告》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清单、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以及实施目录化管理、收集研究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告》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以及既可以由国家税务局、也可以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完全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开,按照地方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行。但是,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要求,本次公开的税务行政审批清单中的审批部门统一明确为税务总局,而审批的具体实施权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是《公告》明确了对行政审批实施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即税务机关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但由于本目录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项目,因此,完全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因未公开清单尚不具备执行本《公告》目录化管理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