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082号  发表时间:2011/8/31  有效性:失效
根据财税(2014)004号文件的规定,此文件自2013年12月3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