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10)029号  发表时间:2010/3/11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06号文件的规定,本文已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将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车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
  三、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川府函〔2004〕4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