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6)083号  发表时间:2006/7/26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06号文件的规定,本文已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如身份证件号不足18位的,应在证件号码后加0补足18位。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补足18位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成都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川地税蓉字12345619610123412301号。
  二、税务登记表
  (一)银行帐号的登录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已开立的全部银行帐号情况(格式附后)。换证后,纳税人在银行新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
  按照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表中应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各地参照样式、规格自行刻制。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pt。
(三)登记类型调整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完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个人合伙企业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办证优惠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证优惠政策,不得放宽或增设免费办证的条件,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附件:纳税人帐户帐号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2006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