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6)382号  发表时间:2006/9/12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06号文件的规定,本文已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219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在办证场所进行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62号)于2006年8月1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2006〕335号)停止执行。此前已按《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177号)标准执行的,办证税务机关须通知纳税人退回原收费票据(作废),重新开具新的收费票据,并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作相应退付。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6〕219号 2006年9月7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报请核定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6〕209号)收悉。由于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招标成本的变化,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20元。

  二、为节约资源,降低纳税人负担,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可只换发正、副本内芯。税务登记证套内分解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份3元,副本内芯每份3元,副本套(封皮)每个4元,正本外框每个10元。

  三、各地税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国税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由省级地税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购后分发市(州)地税部门使用,收费收入由省级地税部门集中缴入省级非税收入归集户后再缴入省级国库。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本批复下发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17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