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7)056号  发表时间:2007/6/25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06号文件的规定,本文已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7]31号)。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开具。文书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要求制作。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