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9)047号  发表时间:2009/5/19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006号文件的规定,本文已失效。



各市、洲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9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税收政策不够明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政府川府发[2008]37号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除“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其他税收政策都引自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其享受政策的条件》(财税[2008]10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其享受政策的条件、范围没有作任何扩大。

二、省政府川府发[2008]37号以及省地税局为贯彻该文件下发的川地税发[2008]92号文件“对灾后重建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定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其适用范围是财税[2008]104号文件所指“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 00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