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002号  发表时间:2014/1/27  有效性: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规定,现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事宜明确如下:
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第4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纸质财务报表可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