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060号   发表时间:2015/5/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