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013号  发表时间:2014/9/25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
  (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四、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六、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七、为保证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如总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的,原则上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如总分支机构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市(州)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固定业户的查补税款的分配和入库,由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八、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九、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 2 》。
  十、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增值税实行统一申报纳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4〕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纳税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6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20××年× 月增值税分配表(略)
  3.已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名单(略)
  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
  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1:

            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
             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一、对总分支机构信息及税款分配比例的维护。
  1、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汇总纳税时选择“分支机构”,并录入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同时对分支机构完成独立申报的税种登记。总机构指的是作为法人的企业而非上一级分支机构。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总机构概念不同,当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总机构对象不同时,按照所得税的总机构的填写,不影响增值税申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维护总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标志”,总分支机构标志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
  操作步骤: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对总机构汇总文书及比例维护
  操作步骤:汇总类文书-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

  请注意汇总申报税种选择,分支机构申报模式选择3 “被汇总申报”,输入分配比例,其余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之和应为100%。对每月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比例不一致的,请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每月申报前在此模块维护具体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为申报所属期的月初。
  3、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总机构税种登记信息(税目、税率、预算分配比例等)传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以便总分机构税种登记信息录入一致。
  4、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签订了税库银横向联网扣款协议,“一窗式”比对后会自动按分配比例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通过清理税款开票进行税款扣缴。未签银税协议的只能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缴款书。
  二、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
  增值税纳税申报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及分配比例录入综合征管系统,通过税库银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划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金库,各分支机构不再进行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税收管理,在总机构将税款分配后,进入清理税款开票模块通过税库银进行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的扣缴。纳税人通过省国税局门户网站“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自行打印完税凭证核算分支机构入库增值税。同一县(市、区)有若干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合并纳税。



  附件4: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
             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们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固定业户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规定,现解读如下: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二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是明确了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局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报省国税局核准后跨市、州使用;
  五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六是明确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七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八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
  九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如何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十是明确了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分支机构名单《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十一是明确了本《公告》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