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005号  发表时间:2015/3/23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启用统一式样的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服务规范》中即办事项(含省局提速为即时办结的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服务规范》中即办事项(含省局提速为即时办结的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目前部分税收优惠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专用章的制式规格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材质自定。印章所刊汉字为仿宋简化字,字高4.6mm、字宽3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 “XX市(州)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成都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名称字数过多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中央小括号内X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便于区别使用、编号管理;下边为“业务专用章”字样。印章印模详见附件。

三、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版业务专用章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要求进行统一规范,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原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