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税三期工程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切换期间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5)012号  发表时间:2015/12/17  有效性:有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1月8日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系统,2015年12月31日18时至2016年1月8日8时30分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新旧系统切换期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涉税(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常办理的涉税(费)业务
  (一)2015年12月31日18时至2016年1月8日8时30分,以下业务正常办理: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
  3.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客户端”、“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普通发票在线开具系统”、“四川省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远程预审核系统”、“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开具软件”正常使用。
  4. 纳税人端的“中软易桥地税发票自开票平台”可正常使用。
  (二)2015年12月31日18时至2016年1月5日24时,“金税通网络(电子)发票服务终端(四川地税)”可正常使用。
  二、暂停办理的涉税(费)业务及时间
  2015年12月31日18时至2016年1月8日8时30分,除上述正常办理涉税(费)业务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暂停对外办理其他涉税(费)业务。
  三、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
  2016年1月8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四、调整纳税申报期限
  2016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和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调整为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27日。
  五、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办理发票代开、发票领购、车辆购置税缴纳以及其他可以提前办理的涉税(费)业务,尽量减少因暂停业务办理带来的不便。
  (二)新系统上线后,纳税人使用的涉税软件首次使用会进行自动升级,请按照提示升级到最新版本确保正常使用。
  (三)因为《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纳税人端)设置的抄报税期限为2016年1月25日,请纳税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纳税人端)进行抄报税处理。
  (四)金税三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适时公告。
  因新旧系统切换暂停业务办理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鉴于征收期已延长,为避免1月8日新系统上线当日办税服务厅拥堵,建议错峰办理涉税(费)业务。如有疑问,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