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1)077号  发表时间:2001/4/1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地税局都要设立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件的机构。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与各局原定的税收案件集体审议标准一致。

  三、市局原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中,有与本审理办法相冲突的地方,按本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