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1)036号  发表时间:2001/4/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效,税收法制工作也得到了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在我市地税系统已取得共识。但是,面对地税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工作,促进组织税收收入这项中心任务的全面完成。今年的税收法制工作重点是在继续深圳特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强化执法监督。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市局税务工作会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战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要求必须依法治税。依法治税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征税;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这就要求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为依法治税提供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人员素质保障。只有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各局必须从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市)县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是各局税收法制建设的领导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忌将领导小组视为空架子。各局要将加强税收法制工作列为重要议程,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位置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推动全市地方税收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着眼于“三求”,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依法组织收入,维护纳税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地税机关,加强税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它是税收征管、法制、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名局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2000年,全市地税系统狠狐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促进了税收征管,对培养和树立地税干部优良作风起到明显作用。今年,各局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着眼于“三求”,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即:一是求新,有新的招数、新的办法和措施;二是求细,责任制内容要进一步细化;三是求高,力争达到更高的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涵盖面较宽,涉及内容较多。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局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分解、细化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及执法责任,将其纳入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执法环节,强化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控管。

  为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局要完善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统一。实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必须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的切身利益相挂钩,避免考核流于形式。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做好税务执法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是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重要保证,今年要进一步予以强化。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全程监督。

  (一)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做好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工作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由法制部门会签。从2001年起,全市地税系统要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实施的对地方税务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必须经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会签后,再送局领导签发。法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把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关,做好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工作。

  (二)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好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工作

  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可以有力地促进依法征税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备案工作,可增进地税部门与当地政府的沟通、理解和支持,从而促进地税机关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2000年,全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情况较往年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未报送备案的情况。2001年,各局要更加重视此项工作,并狠狐落实,做好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包括:

  1、各区(市)县人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授权,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决定、办法等;

  2、各区(市)县地税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办法、意见、通知等。

  各局应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知发文之日起15内报送市局备案。

  (三)完善和落实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做好税务执法的事前监督工作

  各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局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要求,对查补金额较大、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大数额的税务行政处罚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地方税收违法案件,必须提交本局或市局的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审议职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养活行政执法错案,努力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努力提升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做好税务执法的事后监督工作

  地税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制度政策作用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实现,与纳税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密切相关。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对当地政府的威望、形象有关直接影响。各局应从对当地人民负责、对地税事业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的必要性、重要性,防止和纠正嫌监督麻烦、怕束缚执法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及时消除执法隐患,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日常检查的力度,做好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工作。

  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日常检查的力度,执法检查逐步经常化;二是敢于触及矛盾、揭短亮丑,防止和纠正执法检查软化、形式化的倾向;三是狠狐整改落实。检查目的是要纠正错误、规范执法。各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查而不纠、纠而不力的倾向,确保政令畅通。

  (五)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分解细化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权利与执法责任的统一,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并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俣税收执法行为更加严密、统一、规范。

  四、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其他各项工作制度,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供制度保证

  目前,市局下发了行政执法的九项制度,促进了税收法制建设,在此基础上,今年将予以补充、完善,各局应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正确、及时地处理各类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基本要求。在现阶段主要是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开展地方税务复议应诉案件评析工作,加强对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管理。各局应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市局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备案材料。

  (二)建立健全执法资格认定制

  地方税收执法资格直接关系到地方税收征收的质量,必须依法管理、严肃执法、持证上岗。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地方税务公务员才能发给税务检查证,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各地要加强对执法资格的考评和验审,对考评不合格的人员,要实行待岗培训制度。此外,各局要注意协调处理好税收支持经济发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一方面要把推进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另一方面要坚决抵制乱开口子、随意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为促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今年继续将税收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各局应高度重视税收法制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的能力,将税收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成都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签发、备案、清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7]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实施的对地方税务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办法、细则、规定、通告等文件。

  第三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以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起草,起草部门要与所涉及部门协商一致。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稿和代拟稿均应由法制部门会签。

  送会签稿时,应一并附送制定文件的依据和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第六条 法制部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稿后,应于15日内签署意见,退起草部门。

  第七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法制部门会签后送局办公室审核,再送局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制定完毕由局办公室负责予以公布。

  第八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

  第九条 法制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稿应对以下几人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依法制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用语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10日内,由起草业务部门送法制部门正式文本一式六份。法制部门接到正式文本后,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次年一季度进行清理、汇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局领导签发,予以公布。

  人大、政府发布的涉及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法制部门审核,经局领导批准,报人大、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