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071号  发表时间:2001/3/1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