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066号 发表时间:2001/3/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接省局通知,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