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053号  发表时间:2001/3/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做好全市国税系统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市局经研究,成立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李水泉局长任组长,李江波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袁敏、王述明、肖蓉、吴小耕、郭化旬。下设办公室,袁敏任主任,王述明任副主任。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对欠缴税金实行严格分类,如实核算反映,按时上报申请,严密监控,及时追缴,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三、欠缴税金的分类及申请上报工作由各单位的征管(综合)科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财科负责;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欠缴税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四、各单位于2001年3月25日前将以下资料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将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上报。同时将表一、表二、表三(见附件)拷盘报市局计财处。

(一)申请确认呆帐税金企业分户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及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核销死欠企业分户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规定的有关资料。

(三)“申请确定呆帐税金分户统计表”(附件1),该表应按呆帐税金类型分别填报。

(四)申请核销死欠统计表(附件2)。

(五)呆帐税金统计表(附件3)。

五、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1、申请确认呆帐税金分户统计表(略)

2、申请核销死欠统计表(略)

3、呆帐税金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