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038号  发表时间:2001/2/1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在对本地区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在对本地区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后,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二、各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时,还应将以下材料一并附上: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答辩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起诉书、案件答辩状和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应当在收到之时及时报送市局。

(三)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本通知自印了之日起执行。1996年7月4日市局转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材料报送实施办法》(成国税函发[1996]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