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0)267号  发表时间:2000/10/2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国税函[2000]150号)参照本办法执行。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