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0)201号  发表时间:2000/9/2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成府发[1996]159号文件精神,市级及市、区联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局征管,市级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征管。

二、各级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均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均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