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信联会(2000)029号  发表时间:2000/8/30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联社:

  现将省信用合作协会川信协发[2000]3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当前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认真贯彻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管理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办经费开支。各联社提取的管理费要用于辖内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管理费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支。管理费的开支要实行“统一计划、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努力减轻基层负担,节约开支。

  三、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审核、报销、核算行为的检查监督力度。各联社要建立完善的管理费管理制度,单独开立银行帐户,确定专人负责,钱帐分管。联社领导、稽核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管理费的支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纠正。市联社也将加强对管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对管理费收支的检查。同时,管理费的提取要按规定严格操作,不得随意计提,上缴时间要在市联社规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