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0)179号  发表时间:2000/8/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免税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成都市地税局审核。

二、财税字[1999]273号文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的转让行为,按本文第一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