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0)140号  发表时间:2000/7/1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管理,市局于1998年印发了《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国税函[1998]23号),对酒类生产企业“两税”的征收管理已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有关各局对酒类生产企业“两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引起高度重视,以至目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两税”管理方面问题仍然突出。对此,为确保酒类生产企业“两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堵塞税收漏洞,切实有效地增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局本着依法治税的原则,对酒类生产企业“两税”的征收管理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一、有关各局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国家大局,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正确履行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范酒类生产企业“两税”的征收管理

(一)严格对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酒类生产企业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企业会计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不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酒类生产企业,重新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必须立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规范酒类生产企业“两税”的申报管理。所有酒类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要求,备齐所有纳税申报资料中的备查资料;在申报消费税时,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必须按规定计算,并附报当期外购酒及酒精进货发票的影印件。国税机关在申报期结束后,应对其全部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发现问题和疑点后分别按规定及时处理。

(三)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新认定的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原有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年内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比例不得低于酒类生产企业总户数的20%,2001年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比例不得低于酒类生产企业户数的6%。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的,必须由纳税人整本购票,加盖条形印章后由税务机关保管,并监督纳税人正确开具,不得混开。

(四)完善对小规模酒类生产企业“两税”的管理。各局为小规模酒类生产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只能对所征管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征6%、开6%,严禁扩大代开范围,应凭税款入库凭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足额入库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各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酒类生产企业“两税”的及时足额入库,酒类生产企业的“两税”不得再有新的欠税,同时要积极清理原有的欠税,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组织税款入库。

三、酒类生产企业应在会计帐簿中如实反映原有欠税并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或拒绝纳税申报,造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从严查处。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酒类生产企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局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酒类“两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后果,同时税务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加强税收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对酒类生产企业做好辅导工作,大力支持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文明的税收秩序。严格杜绝协商办税和包税行为。各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定额)征收,不得擅自变通和放宽政策,不得擅自冲销欠税,更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策。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要按《成都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记过、撤销职务直至开除的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税法,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局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成国税函[1998]23号文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照有关政策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坚决清理和纠正不规范的行为,市局将在下半年对贯彻执行酒类生产企业“两税”政策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