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0)132号  发表时间:2000/7/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



      成都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了使全市稽查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结合全市具体情况,在已试行的《成都市国税稽查工作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实行百分制)。

一、税务稽查基础建设(15分)

1、机构队伍建设(8分)

(1)稽查机构内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四分离”制度,未建立四分制度的扣2分;稽查业务职能全部归口稽查部门,稽查业务未归口的扣2分。   基本分4分)

(2)稽查人员(包括兼职稽查人员)应占全局总数的40%,未达标的,每少1%扣0.5分。    (基本分2分)

(3)充实高素质的税务稽查人员,不断优化稽查机构的知识结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稽查机构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每降低5%扣0.4分。    (基本分2分)

2、干部培训教育(3分)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德才兼备,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掌握财务会计制度和稽查业务技能,会使用计算机。各稽查局应向市局报送并组织实施当年培训计划,未报送当年培训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组织培训的扣1分。

3、稽查文书使用及档案管理(4分)

(1)稽查文书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制作,经检查发现制作不规范、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

(2)档案管理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二、稽查工作(30分)

1、案件查处(5分)

对涉税举报案件查处率应达95%,未达到的扣2分。总局、省局、市局交办和协查案件应按要求及时查处回复,不按时回复的每1件扣0.5分;不回复的每1件扣1分;10件以上回复率达100%的加2分。

2、专项检查(5分)

未按要求开发专项检查的,扣3分;未按时报送总结、报表的,每次迟报1天,扣0.5分;未报送的扣1分。

3、查补入库率(3分)

入库总额占查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每降低5%,减1分。

4、罚款率(3分)

罚款率不低于15%,每降低1%扣1分。

5、检查面(4分)

检查面按要求不低于30%,每超额5%,加1分;每降低5%,减1分。

6、执法及案件质量(10分)

若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办案的,违反稽查程序办案的,发现一次扣2分;因其他问题案件质量不高的,可酌情扣0.5-2分;处理、处罚决定经复议改变的,每起扣2分;行政败诉的,每起扣4分。

三、廉政工作(10)

各局必须按要求搞好廉政工作,管理好稽查人员(专职和兼职),本年度内不得有违反税务稽查工作纪律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触犯刑律的每发生一起,扣15分。

四、各类报表(14分)

1、月报(6分)

未报,一次扣0.5分;迟报每天扣0.3分;错一项扣0.2分;数据虚假,不得分。

2、半年报(4分)

未报,不得分;迟报每天扣1分;错一项扣0.5分;未报软盘,扣2分;数据虚假,不得分。

3、年报(4分)

未报,不得分;迟报一天扣1分;未报软盘,扣2分;错一项扣0.5分;数据虚假,不得分。

五、案例、重大案件报告和公告材料(10分)

1、案例报送(4分)

每季末前报送一篇案例,案例内容按国家局报告制度七个方面,少一篇扣1分,内容不齐,少一项扣0.5分。不报不得分。

2、重大案件报告(2分)

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3日内报送,迟报扣1分;未报扣2分。

3、公告制度(4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具体规定》执行。所有涉税案件的公告率不低于10%,每少1%扣0.4分;未反映公告率的不得分;每月报送公告材料一篇,未报送一次扣0.5分。

六、稽查工作计划和总结(10分)

制定并上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和上报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未按要求上报的分别扣2.5分,不报的不得分。

七、信息宣传(5分)

税务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信息,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信息上报办法》执行。每月一篇,少一篇扣0.5分。全年一篇不报的不得分。

八、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及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4分)

市局下拔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未专款专用,扣2分;未按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的,扣1分;举报奖励基金未专款专用的,扣1分。

九、调研报告(2分)

深入开发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每年不得少于2篇,每少1篇扣1分。

十、各局稽查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上级国税机关和当地政府表彰的酌情加分。

十一、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