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持证执法制度》等八个制度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0)075号  发表时间:2000/6/27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持证执法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成都市地方税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上关备案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工作职责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衣及时报告市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持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推行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和《成都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持证执法是指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并依法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税务检查证(含中文版、中英文版)、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行证件。

第五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履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统一有效的证明资格、身份的专用凭证。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行政执法,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时,应主动出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法。

第八条:出示证件是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执法人员必须履行。否则,执法行为无效。

第九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限持证人本人在规定的行政区域执法职责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的考评,与执法责任制考评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者,经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责令其离岗,接受待岗培训并暂扣其执法证件。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还补扣证件,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不执行持证执法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员锁其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成都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其他使用、管理事项依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推支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可公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第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并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一般程序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应制作《放弃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竺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设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料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杨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涉税案析移送意见书》。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税务行政处]第罚,应当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案件审议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税务文书送达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税务案件调查机构和处罚决定机构的工作流程按照《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第190号,成地税函发[1996]第173号文转发)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第一条:为推行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工作由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对查补税款金额较大、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的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经集体审议,并在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内容:

(一)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二)对案件的定性及其依据

(三)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

(四)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第五条:区(市)县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所(分局)、稽查局查办的以下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一)查补应纳税额在五万至五十万(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拟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本数)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含本数)至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案件(具体审议标准由区(市)县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上级地税机关要求集体审议的案件。

第六条:税收案件集体审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案悠扬调查部门提供立案报告、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二)由案件审查部门提供审查报告;

(三)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形成处理决议后,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决定书》,调查单位据此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四)集体审议时,应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记录,并由参会人员审核、签名。

第七条:成都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查办的以下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一)查补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集体审议的案件。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税局应按第七条规定及时上报集体审议案件,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市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对集体审议案件形成决定后,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务执法监督,依法处理税务执法错案,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执法错案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或侵害纳税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税务执法错案包括:

(一)税务行政复议确定的错案;

(二)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错案;

(三)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审计机关按审计程序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五)其他途径依法定程序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四条:错案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依法追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经领导批准或同意实施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该领导的责任,经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其他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税务执法案件审理部门同意或建议实施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实施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因执法人员提供错误或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批准或同意实施税务执法错案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意志以外原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

第九条:追究错案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追偿国家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七)行政处分;

(八)触犯刑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案,使损失、影响显著减轻的;

(二)错案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显著轻微的;

(三)非错案主要责任人且责任显著轻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执法的;

(二)明知故犯,多次实施同类执法错案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听取同志劝阻造成错案的;

(四)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对错案责任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局税收法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

(二)由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由各区(市)县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的错案追究工作由成都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四条:成都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错案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在错案追究决定作出后的十五日内,各区(市)县地方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且向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备案材料。备案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错案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政纪、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过程中,有关领导和部门应认真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第十七条: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地方税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全市地税系统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及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促进全市地税系统规范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9一)备案范围:

1、各区(市)县人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决定、办法等。

2、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办法,意见、通知等。

(二)备案时间;

各区(市)县地税局应将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报送。

第二条: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二)备案材料内容:

1、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有《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出具的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书面证明或旁证;《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有《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有《限期纳税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备案时间: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

第三条: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各区(市)县地税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备案材料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有《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受理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撤回复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

2、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有《起诉状》副本、《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有关材料。

(三)备案时间: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受理复议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行政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2、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其《起诉状》副本从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授权委托书》从委托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在诉讼终结后十日内报送。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备案制度

(一)备案内容:

各局按季统计税务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的各项数据,填写《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及《成都市地税局行政执法情况报表》(见成地税发[1998]第28号文附件一、附件二—),经局长审核后签字,加盖局公章,报送市局备案。

(二)备案时间:

《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及《成都市地税局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实行按季报送。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市局。

第五条:附则

(一)各局报送备案第一、二、三条所列材料应报送原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备案第四条材料应报原件。报送备案材料必须清晰、整法,专门报送。报送备案的材料迳送市局法规处。

(二)市局对各局报送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年终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统一考评。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监督我市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保护纳税人全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属执法机构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成都市地税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本级执法监督检查。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的税务行政监督检查的活动。

层级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执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部监督检查一年不得少于2次,层次监督检查一年不得少于1次,具体检查时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二)是否依法征收管理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执法证件;

(四)是否告知纳税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相关税务文书;

(六)是否依法复议;

(七)是否依法进行赔偿;

(八)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税务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罚款、没收财产等是否按规定处置等;

(四)是否依法复议;

(五)是否依法赔偿;

(六)是否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七)法律文书是否合法;

(八)其它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由检查机关到被检查机关就地抽查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磁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在检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

第十条:被检查机关必须如实向实施检查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下列规定 处理:

(一)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与税法相抵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不具备基本素质的地方税务执法人员,由的在税务机关进行岗位培训,考核事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终结,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终结报告”,并送达被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机关提出建议的,应当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检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检查机关。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工作职责制度

为推行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施岗位职责制度的目的

通过此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及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是指直接从事地方税务征收、管理、稽查的税务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条: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

(二)熟悉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熟悉财务、会计、地方税收政策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四条:对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发给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

持证人员按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证件。

第五条:实施岗位工作职责制度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岗位职责制度的方法。

(一)按事设岗

各局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各基层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及职责范围,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事务具体化。按照征收、管理、检查三个序列的分工职责设立执法岗位。征收序列负责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管理序列负责纳税申报、发票等税务管理有关事项。稽查序列则按照案源、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分工,设立相应岗位。通过分工具体化,做到“按事设岗”。

(二)以岗定责

结凳岗位责任制,根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权及各局的征管格局、职责划分,对征收、管理、稽查各岗位的具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进行详尽分解,明确各岗位职能与责任,做到“以岗定责”。

(三)责任到人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表》,将执法人员、岗位、具体执法权,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行政执法责任等内容作出详尽规定,并逐一列出,明确每名执法人员该做什么,以及该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第七条:严格考核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及稽查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作为所、局考核执法干部的依据。各局要加强对各岗位的考评,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者,经局领导批准,责令其离岗,接受待岗培训并暂扣执法证件,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被扣证件,重新上岗。通过考核,将岗位工作职责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单项考核,并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考核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层层考核方式,即由各区(市)县局制定行正气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度)及考核细则,按此办法(制度)及细则由县级局考核科、所、局一级,科、所、局一级根据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结合县级局考核情况,考核执法人员,最终考核结果具体落实到个人,做到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考核实行过错追究制,即采取扣分制,以一事一错为一次。

第三条:考核时间

各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度)中明确考核时间,考核次数一年不低于2次。

第四条:考核内容

各局姑参照市局的考核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将组织领导,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国家赔偿等内容细化,并确定其分值。

第五条:考核要求

各局必须制定切合实际,并与岗位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度)及其考核细则,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要奖惩挂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