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退付及其他各税提取征收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2000)003号  发表时间:2000/6/2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支金库: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退付及其他各税提取征收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0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成府发[2000]100号)规定,对按政策批准的退付省、市和各区(市)县共享收入,以及按规定对共享税收收入各税种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实行“按共享比例分担,就地退库”的办法。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川财税[2000]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