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意见
文号:成经资源(2000)015号  发表时间:2000/5/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局、税务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和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联合转发国家“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鼓励我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凡市属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原则范围内;或可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设备(产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评审鉴定的,各区(市)、县、局应积极推荐,以便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及《四川省当前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和“省目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一)企业改造项目凡使用“国家目录”、“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国家目录”、“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济业提出申请,报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使用国产设备达500万元以上实行加速折旧的,须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对专门生产“国产目录”、“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市级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必须经过确认。具体申报和确认程序以及减免税事宜按《成都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成经资[1999]08号规定执行。未经确认和确认不合格的企业及设备(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附件:

1、四川省成都市环保设备(产品)确认申报表(略)

2、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文末“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见下期)

注:1、财税字[1999]290号刊本辑2000年5期49页

2、国税发[2000]13号刊本辑2000年6期63页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