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0)143号  发表时间:2000/5/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市局已于1999年以成国税函[1999]5号文转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