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0)079号  发表时间:2000/3/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