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0)008号  发表时间:2000/1/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文转发给你们,就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经请示省局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凡在1999年底前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未明确租赁性质的,按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性质划分;1999年以后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定要明确其租赁性质,凡未明确的,一律视为融资租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四、中人国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取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报市国税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