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0)004号  发表时间:2000/1/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及《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及时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由分管局长负责,组织力量,及时安排部署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时,从我市今年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要点及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对内注重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局要认真学习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省局所得税处1999年11月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辅导材料》、《汇总纳税企业纳税辅导材料》及近几年转发、制定的纳税调整、各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对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所得税政策法规,确保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在纳税人自行检查、调整进行纳税申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在申报窗口设专人、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认真审核其汇缴纳税情况,并盖章后由企业逐级上报。对申报有错资料不全及漏项等问题,要立即督催其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今年,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汇缴中,要特别强调纳税人纳税年度应无论盈利、亏损或减免税,均应办理年度所得

税申报,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逐户清理,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依法处罚。

三、突出重点,做好汇算清缴检查工作。汇算检查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所得税征纳关系发生变化的,如铁路、民航邮电等行业、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和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要作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5%。检查中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往年汇算清缴中发现的问题,如工资超标准发放、乱挤乱摊成、资本性支出作为经营性费直接在税前扣除等问题,应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整补征入库,且入库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请各局于2000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检查的有关情况的数据查增(减)所得额、查补所得税、补税入库数及入库率;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国有企业所得税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源分析;对今后工作改进意见或建议。税源报表及税源分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要求办理,同时报送1999年度减免税统计表。
附件:1999年度减免税统计表

企业减免税统计表

(1999年度)

单位: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户 数 所得 额 税 率 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新办第三产业
三、技术转让
四、军队企业
五、劳服企业
六、校办企业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合 计



备注:若有未列项目,请填在七至十七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