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4)005号  发表时间:1994/10/7  有效性:有效
接省国税局川税发[1994]160号文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1994年01月0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其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后,将申请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国税局、市教委,经市国税局和市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各局应于10月底将今年1至9月份的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额报市局。以后月份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月逐级上报。

  3、市局过去发文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