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查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4)016号  发表时间:1994/10/28  有效性:有效
现将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制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查审核操作规程》印发给各局,希望各局结合市局布置的期初存货已处税款的复审工作组织干部学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查审核操作规程



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范围,是指纳税人1994年1月1日期初库存的原材料、包装、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在途材料、在途商品。

由于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金额占流动资产的四分之一以上,甚至超过一半,从企业内部自身的财务管理来说,也要求企业对存货盘点清楚。因此,税务机关

审核期存货已征税款要与企业的盘存工作结合起来。重点复查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期初存货数据真实性的检查

复核检查方法及内容:

1.对帐。查看企业登记存货数量和金额的明细帐,并将明细帐与总帐核对,看二者是否相符。同时,存货的帐面结存数量要与企业实地盘点数量相核对,二者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对不符合实际的存量进行调整。

2.验证存货数量。根据企业1993年期初的存货和同期购进、同期耗用(或售出)的存货来验证期末存货数量的正确性。

验证公式为:

1994年年初存货数量=1993年年初存货数量+1993年购进存货数量-1993年耗用或售出存货数量

若验证的期末存货数量与帐面结存数量不等,企业可能虚报期初存货数量,应查实:

(1)有无已销售货物采取不下库存帐而多计期初存货数量。

(2)有无商品已经退货,却未核减期初库存数量。

(3)有无将代管或代销货物计入存货数量。

(4)有无其他增大库存货物数量的行为。

3.抽查存货的计价。为了正确反映存货价值的正确性,还要抽查年末存货的价格。检查时,可从企业存货汇总表或申报表中着重抽取那些余额较大、价格变化较频繁以及1993年年末最后一笔购进的存货,核对其相关的卖方发票价格,应查实:

(1)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是否剔除“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计算期初存货金额。

(2)工业企业计划价格大于实际价格时,有无不调整“材料成本差异”而直接以计划价计入期初存货金额。

(3)是否有无凭证入帐或是以入库单作为存货申报。

(4)有无以假发票入帐而虚大期初存货金额的行为。

(5)有无价格不实而虚增期初存货金额的行为。

4.复核购货业务的年底截止时间。凡是年底购进的货物,要查明其相应的购货发票是否在同期入帐。对货到票未到的货物是否计入期初存货。

5.利用分析法复核存货数量、计价和计算的合理性。通过分析存货数量、计价和计算,可能发现某些重大错误及虚报存货的行为。

(1)按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主要存货类别编制存货比较表,与上年相应项目的金额进行比较,若有较大的增减变动,应取得说明,查清原因。

(2)商业企业(尤其是商业批发企业)应比较每年的毛利是否大体一致,利用毛利率估计期末存货,如果和实地盘点的年底存货相差很大,应详细查明是否有伪造购销业务的行为,是否存货计价方法或售价发生了较大变动。

(3)计算存货周转率。用前年的周转率与去年的周转率相比,如果周转率降低,则可能有较多不应作存货的货物,报废货物或不必要的大量存货,应将这些存货剔除。

6.对企业存放在外,如存放在公用仓库的,寄销或送往外单位加工的存货,税务机关一定要企业出示函件证明,如果此类货物在存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或者证明有疑问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实地调查。

7.其他不应列入计算期初存货范围的审核。如:有无将购进固定资产和用于生活福利消费的外购扣除项目作库存。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的审核

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审核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错用期初存货扣除率的行为。

2.有无将进口免税货物和国内免税货物以及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存货计算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有无将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有无将受托加工的货物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5.是否对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计算已征税款。

三、动用的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对有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一般纳税人、首先要在复核检查其期初存货的盘点数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是否正确的基础上,重点复核检查已征税款的动用数额,检查可从两方面进行;

(一)对动用年初存货的数额,要查实期初存货的销售有无资金结算和有无实物移动,或有无作假销售后,又“购回”的货物,对上述行为不得视为动用年初存货,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二)验证是否动用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期末存货小于期初存货,也就是说,企业的购进是否小于当期的耗用(或售出)。验证方法同前面所述“验证存货数量”的公式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