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审检查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4)035号  发表时间:1994/11/4  有效性:有效
前一阶段,在各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核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占年初统计数的13.95%。但有的单位复审检查不彻底,工作不够深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有较多水份,为了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进一步弄清我市期初存货数额,市局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要求,在四季度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作进一步重点检查,各局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复审检查作为保证税收任务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堵塞国家税款流失的漏洞,促进新税制的健康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审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今年六月底以前,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1994年年初的期初存货,准许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60号等通知的规定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其1994年年初存货金额的确定,原则上应以1994年年初的存货余额为基数,如果经其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一个月月末存货余额小于其1994年年初存货余额的,应以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一个月月末存货余额为基数,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二、重点复审检查的范围

1.凡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对期初存货数额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复审检查。

2.1994年度虽无期初存货动用数额,但其期初存货占企业流动资产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或各区(市)县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0万元以上,市局各分局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也应进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复审检查。

三、凡四季度应进行复审检查的一般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核实年初存货金额,如实计算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对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年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的,按偷税论处。同时,税务机关停止其申报抵扣期初进项税的权利。

四、各局务必于12月15日前将复审检查的汇总结果(包括:复审检查户数、期初存货数额、计算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户数、动用存货数额和动用的期初进项税额以及查增查减数额和发现的问题)写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对所有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数额及期初进项税额也要于1995年元月10日前汇总报市局,各局这次报送的数据必须经专管员和所在科(所)、分局逐级签章后上报,报表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第70号通知所附表式填写。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