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4)031号  发表时间:1994/11/4  有效性:有效
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流一[1994]第4号文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国、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就我局今年开展的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局一并执行。
一、检查范围: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各局就作为今年税收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来抓,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开展人工检查,检查面原则上应包括税收大检查中40%检查面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今后,征收机关每月重点检查的面应不低于各局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由各局研究确定稽查分局(科)日常检查户数的比率。

二、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时间从十一月份开始。今年主要检查三季度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对有群众举报和检查出有问题的纳税人,则应延伸检查专用发票的使用时间。

三、报表要求:为了检查各局此项工作的进度,各局应于12月5日和1995年1月5日分两次按时将汇总填制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随同检查工作的进展及问题处理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各局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在执行稽核检查业务时,应编组进行,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五、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暂行要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在检查期限内的所有进项凭证和销项凭证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属于纳税人方面的,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内部存在的问题,要说明情况,明确责任。

六、检查人员对专用发票稽核出的问题,应分别就属于销项税金的部份逐户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金)稽核记录》(表式附表),就属于进项税金的部份(含请求查证)逐户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稽核记录》(表式附后),对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内稽核无问题的也应填报上述《稽核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汇总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七、本通知所附三种表格的式样,请各局自行印制。市局要求表格中所需填报的项目(包括签字、印鉴)均需完整、齐备。

八、此项工作纳入一九九四年市局流转税工作的专项考评范围。对成绩突出者,市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