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4)040号  发表时间:1994/11/9  有效性:有效
接省国税局川税函发[1994]222号文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局应结合本通知精神,按照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民发[1994]105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清理整顿。目前未报送检查清理工作总结和《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情况表》的单位,请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各局还应于11月底将今年1月至10月的实际征税以及返还税款数额报市国税局,以后月份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于次月15日前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2、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报经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3、市局过去行文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