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4)023号  发表时间:1994/11/11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函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现摘转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高尔夫球俱乐部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局补充:对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应在收取保证金的当期,计算征收营业税。对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入会费收入和会员资格保证金,按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收)。

四、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